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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

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6年01月19日 18:4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在我校原有发展党员工作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我校发展党员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重点做好在教学、科研一线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的接收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坚持早启发、早引导、早发现,切实做好入党启蒙教育,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及发展党员工作政策的教育,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递交入党申请,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对有入党愿望的师生员工,党支部要指导他们写好入党申请书。党支部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按照党章规定的入党申请条件对申请书及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及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列入培养计划,经常对他们进行教育。

第六条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的入党愿望,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  在我校借调、在职学习等流动人员可以向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严格按照发展程序对其进行培养、教育、考察。条件成熟的,经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可以发展。

第八条  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在递交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申请时,基层党组织必须事先征求校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进行一段时间的培养、教育后,对其中一些政治觉悟较高,思想素质较好,工作、学习成绩优秀,各方面符合入党条件的申请人,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报上一级党组织和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领取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发展党员工作个人情况纪实表》。

对于我校在校学生(28岁以下),一般应采取共青团推优的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对于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一般应采取两名以上党员书面推荐的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定期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每半年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将意见写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中。

第十三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定期研究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现状,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有违纪行为、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学期要向所在党支部至少递交两份书面思想汇报,内容包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的情况;对国内外形势和党的中心任务的认识;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妥善保管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材料,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变动时,基层党组织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等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支部,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对其中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可以继续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原单位培养、教育的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和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领取并填写《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

在原单位已经接受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经过全面考察,确认其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在培养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有三门及以上必修课不合格的,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根据本人简历、政审中提出的问题、调查结果及结论意见等内容要形成结论性政审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要在党校分校进行集中培训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组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培训不合格者,暂不发展入党;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党支部应将发展对象的政审、培训及培养考察等情况及时写入《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对因升学、毕业、调动等原因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发展对象,入党前应继续接受党校的培训教育。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出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拟发展对象),报上级党组织预审。

第二十四条  实行校院两级预审工作机制。党支部将拟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在支部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十日内报上一级党组织预审。基层党组织对拟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可根据需要听取学校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示。经预审、公示合格后,分党委、党总支将拟发展对象相关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进行预审。校党委组织部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基层党组织,分党委、党总支预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党支部。

第二十五条  拟发展对象经预审通过后,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预审通过的拟发展对象名单及公示情况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因工作、学习、毕业等原因将离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六条  拟发展对象经审查合格后,由本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委员会要对拟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七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拟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拟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拟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包括推优推荐意见、工作学习情况、征求意见情况、政审结论、公示结果等;

(四)与会党员对拟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六)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决议主要包括:拟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八条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拟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投票、讨论时分歧意见较大的应暂缓表决,提交上一级党组织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将拟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审议。分党委、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应及时进行审批、审议。

第三十条 分党委、党总支在审批、审议前,应当指派分党委委员、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与拟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拟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内容主要是:了解其对党的认识、入党的动机、对党员义务和权利的理解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了解其对党员、群众和支部审议意见的态度等,并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直属党支部拟发展对象的谈话由校党委组织部指派专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基层党组织审批、审议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逐个决定。拟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审批、审议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需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第三十二条  根据学校党委授权,学院党委负责审批学生发展党员工作,审批后及时将学生预备党员名单及审批情况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领取《预备党员考察表》;分党委教职工拟发展对象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拟发展对象的相关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由学校党委审批,审批通过后领取《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必须在支部大会结束十日内,将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审议。根据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限,属于由基层党组织审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议;属于由基层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学院党委应将学生预备党员审批情况及名单在审批后十日内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负责审批的党组织要及时将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组织。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校党委组织部留存,其他有关材料党支部留存。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的开始时间、编入的党支部、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同时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并分配一定任务。党支部要指定专人(一般为入党介绍人)为考察联系人,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按季度将考察情况写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宣誓仪式一般程序是:奏唱《国际歌》;宣布参加宣誓的新党员名单;预备党员宣誓;预备党员代表发言;也可请老党员代表、入党积极分子代表发言;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应经常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学习情况,每学期至少向所在党支部递交两份书面思想汇报。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党支部主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一般应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说明自己被批准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及对入党的认识;二是自己在预备期内的表现;三是今后的打算;四是需要说明的问题。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审查、审批。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考察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上一级党组织公示;支部大会讨论、投票表决通过;上一级党组织审议、审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基层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一)预备党员汇报本人在预备期内的表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报告申请转正预备党员的审查、公示等情况;

(三)与会党员进行充分讨论;

(四)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五)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将拟转正预备党员的相关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审议后,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基层党委、党总支对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转正预备党员,应及时进行审批、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党支部必须在支部大会结束十日内,将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审议。根据发展党员工作审批权限,属于由基层党组织审议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议;属于由基层党组织审批的,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学院党委应将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审批情况及名单在审批后十日内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负责审批的党组织,应及时将审批意见通知报批的党组织。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并将其发展党员相关材料转到接收单位党组织。

基层党组织应当对转入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提出不予承认的处理意见,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

第四十五条  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七章  公  示

第四十七条  公示是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环节,党组织要按规定做好党员发展中的公示工作。拟发展对象以及拟转正预备党员均应公示。

第四十八条  拟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申请入党时间、列为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和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入党介绍人情况、培养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发展对象为学生的还要注明该同学的综合测评情况)。

拟转正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学习或工作单位)、预备期内的表现和受奖惩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预备期起止日期等。

第四十九条  公示范围及形式。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采用便于师生了解情况的方法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可采取张榜公示、网站公示等形式进行。公示期间,应设立便于反映意见的信箱和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

第五十条  公示程序。公示一般采取拟定内容、进行公示、受理反映、核实情况、研究意见等程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  公示时间。公示时间一般为七天,拟发展对象的公示应在报校党委组织部预审之前完成;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应在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完成。

第五十二条  公示意见的处理。负责公示的党组织要及时研究公示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讨论处理意见。凡具备党员条件的,予以发展或转正;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暂缓发展或转正;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负责公示的党组织要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并且做好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说明暂缓发展、转正或不予发展、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原因。同时,要注意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对反映人和反映的问题要严格保密。公示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发展党员的必备材料之一。

第八章  发展党员材料

第五十三条  提交校党委组织部预审的拟发展对象材料包括:

1.拟发展对象预审名单;

2.入党申请书;

3.共青团“推优表”或党员推荐材料;

4.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

5.党校培训情况;

6.政审材料;

7.拟发展对象公示情况报告;

8.《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9.《发展对象培养考察表》;

10.《发展党员工作个人情况纪实表》。

预审通过后,将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拟发展对象预审名单、公示情况报告,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十四条  由学校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审批前提交校党委组织部审查的材料包括:

1.拟发展对象审查名单;

2.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汇总单;

3.《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4.《发展党员工作个人情况纪实表》。

审查通过后,将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拟发展对象审查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十五条  提交校党委组织部审查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包括:

1.拟转正预备党员审查名单;

2转正申请书;

3.预备党员思想汇报;

4拟转正预备党员的公示情况报告;

5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汇总单;

6.《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7《预备党员考察表》;

8.《发展党员工作个人情况纪实表》。

审查通过后,将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拟转正预备党员审查名单、公示情况报告,以及加盖公章的《发展党员工作个人情况纪实表》,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对拟发展对象和拟转正预备党员的材料认真审核把关。

第九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八条  切实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全程监督,实行发展党员工作纪实制度。校党委组织部将通过参与组织活动、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交流等方式,定期检查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要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建立工作责任制,杜绝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疏漏、延误和遗失等现象。按要求及时、准确地维护党内统计数据库。

第六十条  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和程序,坚决抵制不正之风。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第三十八条中“不完全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是指,预备期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者,学生预备党员预备期内放松自身要求、学习态度不端正、不遵守学习纪律或预备期满仍有三门及以上必修课不合格者,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者等;

“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是指,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重者或受到学校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等。

第六十二条  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经过党组织的教育,确实改正了缺点、错误,在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满一年后,本人可以重新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考察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党。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党委授权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中共内蒙古工业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内工大党发〔2012〕21号)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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