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条 等级、额度及比例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如下:
一等:80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3%评定;
二等:50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7%评定;
三等:35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15%评定;
平等:200元/生.学期,民族预科学生预科学习阶段按照班级人数100%评定。
第三条 评定原则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以参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为评定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缺额不得顺次递补: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3.参评学期学生所在宿舍至少达到“达标宿舍”标准;
4.参评学期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5.参评学期无不及格课程(必修课及限选课)。
6.参评学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到合格。
第五条 评审发放
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按学期进行。每学期第四周前,各学院组织各班级进行上一学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学院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统一发放奖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