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委(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系主任)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订学院的认定工作方案。制订工作方案时,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各学院认定工作方案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原则上将以上三档比例设定为3:2:1。对每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适当做出排序。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班级(或年级、专业)民主评议、学院综合评定、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校生欲申请认定,可从学生工作处网页直接下载《调查表》。
第十二条 凡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盖章的学生,学院应认真调查、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后确定是否认定。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院各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程序为:学院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按照学院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对于家庭确实困难,却又碍于面子拒绝申请或无生源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学生要加以关注。各学院在评定中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政策解读宣传、适时家访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杜绝均摊助学金名额、逐年普惠、“轮流坐庄”、简单“一刀切”、向学生干部政策倾斜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对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学院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院统一管理《申请表》和《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学院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报送的数据,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为下一步资助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准备。
第五章 认定后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报请学生工作处同意,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把资助与育人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以各项经济资助为基础,开展适当的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诚实守信、自立自强、感恩回馈的优秀品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