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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2021年07月14日 09:38 教务处 点击:[]

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                   发布日期:2018-12-07

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校发〔20186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师德师风教风建设,增强教师工作责任心,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育人能力和教学水平,实现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高校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的指导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立德树人是高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职责。教师应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要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要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实现知识传授、价值引领和能力提升的有机统一,把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崇高使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返聘、外聘从事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教学的教师。

第二章  执教资格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备独立讲授课程的能力和水平者,可聘为主讲教师。

第五条  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

第六条  新教师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内蒙古工业大学新教师教学能力培训及讲课资格认定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完成助教工作,培训合格并通过讲课资格认定方可独立承担教学任务。

第七条  外聘教师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外籍教师还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方可承担相关课程教学任务。

第三章  师德修养

第八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

第九条  热爱教育事业,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承担教学任务,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热爱、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平等公正对待学生,严格要求学生,要做学生锤炼品格的引路人,做学生学习知识的引路人,做学生创新思维的引路人,做学生奉献祖国的引路人。要积极建立诚信和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与学生形成教育教学共同体。

第十一条   注重个人思想品德和行为修养。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坚持言行雅正,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廉洁奉公。

第十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尊严。团结协作,勇于创新,成为良好学术风气的维护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和优良学术道德的传承者。

第四章  教学职责

第十三条   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充分发掘和运用各类课程中蕴涵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教学中,使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同向同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

第十四条   承担教学任务。担任课程讲授及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等教学工作。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提倡教授、副教授讲授基础课或专业核心课,并开设专题讲座。

第十五条   组织教学过程。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完善教学设计,实施教学活动。维护教学秩序,加强课堂教学管理和课下学习指导,坚持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和正确的育人导向,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

第十六条   开展教学研究。结合专业建设、团队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材建设等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并将教学研究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

第十七条   指导青年教师。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应按照教学单位的安排,承担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

第十八条   指导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及课外活动。鼓励和指导学生进行创新实验项目等研究、参加各类学科专业行业竞赛和学术活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

第五章  教学环节规范

第一节  教学准备

第十九条   了解人才培养规格。熟悉和研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将课程教学目标与人才培养目标相统一,提升课程教学对于人才培养规格的达成度。

第二十条   了解和研究学生。掌握学生群体的成长背景、心理特征、生涯发展规划、学习能力水平、学业准备情况等,注重因材施教,提升教学工作的针对性和和适切性。

第二十一条       进行课程教学设计。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学生特点,确定教学目标,组织教学内容,选择教学模式,设计教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选用高水平教材。倡导使用优秀教材、推荐教材、获奖教材,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特色教材。

第二十三条       提升教育教学能力。转变教学理念,借鉴先进经验,训练教学技能,创新教学过程。强化终身学习意识,拓宽学术视野,更新知识结构。

第二节  课堂教学

第二十四条       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据课程标准和课程教学设计,以学生为中心,强调成果导向,创新教学模式,务实有效地开展课堂教学。

第二十五条       合理使用教学方法。根据教学需要,恰当选择和使用讲授式、启发式、研究式、讨论式、案例式、体验式、混合式、项目驱动式等教学方法,提高学生教学参与度,变以教为主以学为主。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教学手段和设备,注重现代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

第二十六条       开展精细化教学。全面把握课程深度与广度、重点与难点,注重教学的系统性和逻辑性,关注教学细节,合理把握教学进程,讲授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联系实际,规范使用教学语言和文字。

第二十七条       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加强学生考勤管理,严格课堂纪律,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并报告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兼顾各项教学目标,夯实学生知识基础,提升学生综合素养,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第二十九条       持续改进教学。加强教学反思,及时巩固教学成效,发现教学问题,弥补疏漏不足,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接受教学督导。  

第三节  学习指导

第三十条   课上课下一体化教学。将课下学习作为课堂教学的有效延伸,充分发挥预习、复习、作业、阅读、研究、实践等学习活动的功能,开展辅导、答疑、评价、督促等课下学习指导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合理安排课下学习任务。课下学习内容应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促进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兼顾课下学习内容的深度与广度、数量与质量等。

第三十二条       保证指导效果。按照及时性、针对性、自主性、有效性原则,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和信息技术,采用多种方式开展课下指导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关注学生学业困难。对学业基础较差、学习方法不当、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效果不理想、学习心理压力过大的学生应予重点辅导。

第四节  实践教学

第三十四条       承担实验课程教学任务。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组织实验课程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实践环节教学任务。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实习规定(修订)》《内蒙古工业大学课程设计(论文)工作规定(修订)》《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年论文工作规定(修订)》等教学文件的要求,指导实习、设计、论文、创新实践、工程训练等教学活动。

第五节  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科学组织考核评价。按照课程标准及《内蒙古工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的要求,组织实施课程考核评价,注重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第三十七条       改革考核评价方式。全面客观地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加大对学生能力和学习过程评价的比重,将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以多种形式的考核评价检验课程目标达成度。

第三十八条       履行监考义务。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监考教师工作规范(修订)》和《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规定》的要求,承担和组织监考工作,维护考场秩序,严肃考场纪律。

第六节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

第三十九条       承担毕业设计(论文)教学任务。按照《内蒙古工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定(修订)》《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评审工作细则(修订)》《内蒙古工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撰写规范(修订)》等文件要求,开展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训练和提高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

第四十条   加强全过程指导。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选题、开题、答辩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在文献查阅、方案设计、过程研究、资料整理、论文撰写等各环节,切实加以指导,全面掌握工作进程。加强学生研究能力培养和学术道德教育,确保毕业论文(设计)质量。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四十一条       教师是教学过程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是教学过程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应履行管理职责,维护教学秩序,坚守政治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

第四十二条       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四十三条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四十四条       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四十五条       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四十六条       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四十七条       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四十九条       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五十条   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五十一条       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五十二条       遵守课堂教学纪律等教学规章制度,按照教学作息时间上课、下课,不得无故旷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在课堂上不得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吸烟,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上课时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

第五十三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依据《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予以处理。 

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内蒙古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修订)》(校发〔2017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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