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条  等级、额度及比例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如下:
 一等:80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3%评定;
 二等:50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7%评定;
 三等:35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15%评定;
 平等:200元/生.学期,民族预科学生预科学习阶段按照班级人数100%评定。
 第三条  评定原则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以参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为评定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缺额不得顺次递补: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3.参评学期学生所在宿舍至少达到“达标宿舍”标准;
 4.参评学期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5.参评学期无不及格课程(必修课及限选课)。
 6.参评学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到合格。
 第五条  评审发放
 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按学期进行。每学期第四周前,各学院组织各班级进行上一学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学院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统一发放奖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