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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务指南

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2020年10月03日 08:52  点击:[]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1816号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等五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内教材字〔201937号文件)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委(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相关人员、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系主任)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是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各学院需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制订工作方案时,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对于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等突发状况及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导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院应详细了解情况后,酌情认定各学院认定工作方案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原则上将以上三档比例设定为321,并对每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适当做出排序。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班级(或年级、专业)民主评议、学院综合评定、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校生欲申请认定,需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打印。

第十二条  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要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承诺所填写信息与材料真实可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入学后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完成各类奖助学金申请工作;在校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需在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内填写或修改《申请表》相关内容并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于每学年6月份(在校生)、9月份(新生)分别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院各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学生《申请表》及与填写内容相符的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程序为:学院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按照学院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对于家庭确实困难,却又碍于面子拒绝申请的学生要加以关注。各学院在评定中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政策解读宣传、适时家访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杜绝均摊助学金名额、逐年普惠、“轮流坐庄”、简单“一刀切”、向学生干部政策倾斜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学生生源地民政部门、街道、居委会盖章及贫困证明材料不再作为硬性条件要求。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学院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院统一管理《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学院汇总认定结果,从学生工作管理系统导出《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处)。

第十九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各学院报送的数据,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为下一步资助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准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

(二)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认定后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报请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同意,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把资助与育人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以各项经济资助为基础,开展适当的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诚实守信、自立自强、感恩回馈的优秀品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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