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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务指南

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2020年10月03日 08:5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在我校学习的留学生、成人、自考生及各类进修生违纪,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期限

第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

(五)对特殊情况的处分期限,由学校学生违纪处理工作委员会作出决定(以下简称违纪处理委员会)。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实施部门及程序

第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条  学校有关单位在作出处分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以听证的方式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条  学生因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报送违纪处理委员会第一工作组进行审核、备案。应给予警告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处分决定;应给予记过处分的,由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处分建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第八条  学生因在考场发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应给予处分的,由违纪处理委员会第一工作组根据监考教师提供的《内蒙古工业大学监考记录表》《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考试违规记录表》和其他证据材料,提出处分建议并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应给予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经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处分建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第九条  学生因学术作假行为应给予处分的,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学生的学术作假行为提出认定意见,报违纪处理委员会第一工作组。违纪处理委员会委托学校学术委员会对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处理委员会第一工作组作出处分决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处分建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条  学生因在校园生活、公共安全与校园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权益、道德规范等方面发生违纪行为应给予处分的,由学院负责组织调查,学校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学院根据调查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提出处理决定或建议,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情况登记表》,报送违纪处理委员会第二工作组进行审核、备案。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处分决定;应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分决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经违纪处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处分建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或接到学生违纪行为举报并经过查实的,应当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情况告知书》,及时告知学生所在学院及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并移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时限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适当顺延。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违纪事件的调查工作有督办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三条  各类纪律处分均由学校发文生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学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违纪处理委员会决定公布范围及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通知书。处分决定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  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处分决定通知书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要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收悉并标明收到日期。学院将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收回并交由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学生本人拒绝接收处分决定通知书的,学院送达人应当邀请学院基层组织代表或班主任到场,说明情况,在处分决定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通知书留在学生住所,即视为送达。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采取在学生所在学院网站主页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同时,学生所在学院应邀请学院基层组织代表、学生工作人员或班主任到场作为见证人,以适当的通讯方式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亲属,通知人、见证人在处分决定通知书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十七条 送达学生处分决定通知书时要明确告知学生对其本人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可以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校内违纪处分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原所在学院通知其家长。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有权请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十九条  对涉嫌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羁押或办理取保候审的学生,经调查其违纪事实清楚的,学校可以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在此期间学生不得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章  解除处分的实施部门及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因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受到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积极改正错误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处分期满后,对于受到警告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处理决定,并报送违纪处理委员会第一工作组进行审核、备案;受到记过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建议,报送违纪处理委员会第一工作组,由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因在考场发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以及因学术作假行为受到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积极改正错误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处分期满后,学院提供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情况说明,报送违纪处理委员会第一工作组,由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因在校园生活、公共安全与校园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权益、道德规范等方面发生违纪行为受到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积极改正错误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处分期满后,对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作出处理决定,并报送违纪处理委员会第二工作组进行审核、备案;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建议,报送违纪处理委员会第二工作组,由违纪处理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各类纪律处分的解除均由学校发文生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解除处分,要出具解除处分决定通知书。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将解除处分决定通知书移交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要在学校作出解除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解除处分决定通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在解除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收悉并标明收到日期。学院将解除处分决定通知书送达回执收回并交由违纪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学生本人拒绝接收解除处分决定通知书的,学院送达人应当邀请学院基层组织代表或班主任到场,说明情况,在解除处分决定通知书及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解除处分决定通知书留在学生住所,即视为送达。

无法送达学生本人的,采取在学生所在学院网站主页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同时,学生所在学院应邀请学院基层组织代表、学生工作人员或班主任到场作为见证人,以适当的通讯方式通知学生家长或其亲属,通知人、见证人在解除处分决定通知书回执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学习纪律方面的违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未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在校期间每日按8学时计,法定节假日不计),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本条第一款中所述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内再次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受本条第二款中所述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内再次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参加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等行为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其中涉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学生违纪事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的,则适用国家法律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1.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变动座位或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不具备考试(考查)资格擅自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3.已交卷同学逗留在考场内和其他同学交谈或未交卷同学和已交卷同学交谈;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6.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7.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2.隐匿空白试卷和答题卡;

3.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3. 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四)其他考试违纪行为视其情节,由违纪处理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参加校内课程考试(考查)以及国家、部委、自治区、相关部门等组织的各级、各类考试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考试(考查)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其中涉及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学生违纪事实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适用条件的,则适用国家法律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开始后发现桌面等介质上或周围写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字迹;

2.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3.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未经允许传、接物品;

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3.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

4.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并处于开机状态。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相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合伙作弊;

3.以强迫、威胁、利诱等手段要求他人协助自己作弊,且形成作弊事实;

4.受到他人强迫、威胁、利诱等,要求协助其作弊,未予举报,实施作弊行为;

5.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处于开机状态,并且手机中存储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4.在考试时间段内,使用手机发送或接收与考试相关的内容;

5.使用其他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作弊。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情节,由违纪处理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考试违规行为的(如答卷答案雷同等),根据调查结果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所取得证书无效并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学术作假行为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论文(设计)数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复制比在50%60%(含)的,给予警告处分;

2.复制比在60%70%(含)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复制比在70%80%(含)的,给予记过处分;

4.复制比在80%90%(含)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复制比在90%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买卖或代写(做)论文(设计)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做)论文(设计)的;

2.出售或为他人代写(做)论文(设计)的;

3.组织论文(设计)买卖、代写(做)的;

4.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严重学术作假行为,在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其情节认定后,由违纪处理委员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校园生活纪律方面的违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饮酒(包括啤酒、果酒等含酒精饮料)。凡饮酒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凡因酒滋事的(如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等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凡酒后参与或组织打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章  公共安全与学校管理秩序方面的违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第三十六条  对组织、策划和煽动闹事,扰乱公共场所管理或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社会治安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喧哗、破坏公物,扰乱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无理取闹、拒绝、妨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策划和煽动、组织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正常生活、教学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组织、策划、参与打架斗殴,或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学生,除承担受害者医疗等费用,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策划者:

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凡持械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利用不正当手段迫使他人“私了”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出具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或妨碍调查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在校园内组织、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学校内室外公用场地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条  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参与黑恶势力团伙活动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利用计算机、手机等网络技术手段进行违纪、非法活动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微信、短信等新媒体发布或转发不良信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其它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以各种方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到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受到侵害,根据造成的损失,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藏匿、携带、持有、制造、贩卖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生藏匿、持有枪支弹药、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学校重点消防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消防隐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赔偿损失并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八章  侵害他人权益方面的违纪处分

第四十五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法侵占、冒领国家、集体及个人财物的学生,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标的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作案标的在500元及以上、7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作案标的在7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五)作案标的在8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作案标的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作案者提供作案工具,进行销赃、窝赃的,依据作案价值,参照本条相关款项处理。

第四十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权益的学生,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损坏标的在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标的在500元及以上、7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标的在700元及以上、1000元及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损坏标的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拘留数额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隐匿、毁弃、私拆单位或他人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参与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经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制作、伪造印鉴、图章或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证明,造成影响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九条  通过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学校各类奖励资助的学生,除追回全部款项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章  道德规范及其他方面的违纪处分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等道德规范,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他人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介绍、容留、参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使用、制作、传播违禁物品的学生,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收听收看淫秽、违禁音像制品,或传阅、收看非法书刊、杂志、报纸、电子读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违禁音像制品、书刊、杂志、报纸、电子读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毒、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赌博的学生,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参与赌博但提供赌具、赌场、赌资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未参与赌博而从中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聚众在校内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章  处分的从轻从重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它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

(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五)其它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配合正常调查处理或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

(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组织、策划群体违纪的;

(六)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本《细则》其它条款中另有规定的;

(八)一次违纪触犯本《细则》中多项条款的;

(九)曾因违纪受过处分,二次违纪的,在本次违纪相应处分档次的基础上加重一级给予处分;在处分期内二次违纪的,视情节,在本次违纪相应处分档次的基础上加重两级及以上给予处分。

(十)其它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指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学生违纪行为比照类同条款参照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由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校发〔201333号)同时废止。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上一条:校发〔2017〕5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下一条:内蒙古工业大学学生请销假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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