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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事务指南

校发〔2017〕53号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2020年10月03日 08:58  点击:[]

 

内工大 校发〔2017〕53号                 签发人:邢永明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工作,加强学生管理,经2017年9月11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内蒙古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内蒙古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内蒙古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内蒙古工业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等五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内蒙古工业大学

2017年9月13日

 

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17〕8号文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位)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党委(总支)书记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或年级辅导员、系主任)任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  各学院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自治区确定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订学院的认定工作方案。制订工作方案时,要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各学院认定工作方案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原则上将以上三档比例设定为3:2:1。对每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适当做出排序。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班级(或年级、专业)民主评议、学院综合评定、学校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校生欲申请认定,可从学生工作处网页直接下载《调查表》。

第十二条  凡初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和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对于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盖章的学生,学院应认真调查、了解其家庭经济情况后确定是否认定。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学院各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程序为:学院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按照学院制定的工作细则,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以适当的形式组织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对于家庭确实困难,却又碍于面子拒绝申请或无生源地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学生要加以关注。各学院在评定中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政策解读宣传、适时家访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杜绝均摊助学金名额、逐年普惠、“轮流坐庄”、简单“一刀切”、向学生干部政策倾斜等现象的发生。

第十五条  对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第十六条  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学院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院统一管理《申请表》和《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和信息库,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学院填写《内蒙古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各学院报送的数据,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为下一步资助工作的全面开展做好准备。

第五章  认定后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和学院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报请学生工作处同意,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院要把资助与育人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以各项经济资助为基础,开展适当的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学生诚实守信、自立自强、感恩回馈的优秀品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2016]1589号)以及《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内教办[2010]115号)等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0.3%)确定,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特别优秀;

6.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都居本班前10%,且无补考、重修科目;

7.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参评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或良好以上(残疾学生除外)。

8.参评学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院提交的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字[2016]158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3%)确定,学校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5.在校学习期间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好;

6.评审当年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C级)、困难(B级)的学生;

7. 参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居本班前1/3,无补考、重修科目;

8.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参评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残疾学生除外)。

9.参评学年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第三章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并向所在学院提交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九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生申请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条  学院提交的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申请审批表》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瞒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收回资助金。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时起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是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依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内财教字〔2016〕158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名额(约为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人数的28%)确定,学校根据各学院在校生人数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划分名额,国家助学金的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具体标准在每人每年2000元-4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具体分档及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确定。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生活俭朴;

4.评审当年,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勤奋学习、刻苦努力、积极向上。

第三章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九条  各学院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单位专业、班级和学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请示校资助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班主任组织本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和推荐,班主任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学院。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申请学生的条件及有关材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初审名单并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在《初审名单汇总表》及《申请审批表》上签属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一条  学院提交的名单由学生工作处复审,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长办公会研究评定。评定结果在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教育厅。

第四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及受助学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上级部门批复并拨款后,学校将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积极主动向学院汇报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弄虚作假,瞒报家庭经济情况,收回并停发助学金,取消以后学年的参评资格;如有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有不良嗜好等情况,停发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生被取消受助资格后,增补受助名单原则在本学院、本年级学生中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细则同时废止。


内蒙古工业大学本专科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

2017年修订)

 

为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二条  等级、额度及比例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分为四个等级,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如下:

一等:80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3%评定;

二等:50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7%评定;

三等:350元/生.学期,按班级人数的15%评定;

平等:200元/生.学期,民族预科学生预科学习阶段按照班级人数100%评定。

第三条  评定原则

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以参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为评定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广大学生的积极性。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学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缺额不得顺次递补: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2.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

3.参评学期学生所在宿舍至少达到“达标宿舍”标准;

4.参评学期无违纪受处分记录;

5.参评学期无不及格课程(必修课及限选课)。

6.参评学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到合格。

第五条  评审发放

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按学期进行。每学期第四周前,各学院组织各班级进行上一学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2.各学院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统一发放奖学金。

第六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作废。

 

 

 

 

 

 

 

 

 

 

 

 

 

内蒙古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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